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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字第05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无锡喜德楼餐饮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福士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喜德楼餐饮有限公司,无锡市福士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0553号原告无锡喜德楼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平,无锡喜德楼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兴。委托代理人王国兴,男。被告无锡市福士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勇,无锡市福士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喜德楼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福士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喜德楼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喜德楼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喜德楼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合计435元(无锡喜德楼餐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喜德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