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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建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建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株洲市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付加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廖建纯,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建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建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9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69元,由原告株洲市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雪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