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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林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诉任侦姬供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任贞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业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林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艳秋,女,汉族。被告任贞姬,女,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贞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审判长  李忠欣审判员  李万秋审判员  刘树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星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