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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2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296707-3。法定代表人:卢桂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林,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灵敏,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于2013年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新西兰培芝”、“百立乐_百分宝宝俱乐部”http://e.weibo.com/biolifechina、http://e.weibo.com/natrapurecn中采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Photodisc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LS018181,内容:脚),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且不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图片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万元;2.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辩称:(一)没有证据证明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只证明了http://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但该网站使用涉案图片的合法性无法确认,其标注的版权声明也不能证明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二)即使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图片仍在著作权保护期。(三)原告不具有就涉案图片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理由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涉案图片已获得GettyImages,Inc.的授权许可提起诉讼的权利;即使GettyImages,Inc.享有著作权也只能由本人起诉,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根据GettyImages,Inc.的授权可以直接以其名义提起诉讼。(四)被告无法确认涉案图片存在版权,并非故意侵犯图片的著作权益,只是将被控侵权图片仅使用在微博上作为公益知识宣传配图,没有用于商业盈利宣传活动,没有给被告带来直接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在得知被控侵权图片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后,第一时间删除含有侵权图片的博文。(五)原告针对涉案图片的维权行为极有可能是利用第三方软件将涉案图片免费提供、扩散给大众使用,再通过系列诉讼索赔来达到牟利的目的。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称美国盖帝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授权及确认书》,确认原告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代表,在该区域内对附件所列品牌(包括Photodisc品牌)相关的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针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原告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包括签署并提起诉讼、收取索赔款或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款项。上述《授权及确认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原告提交的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3)大中证经字第2211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8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在该公证处使用计算机访问新浪微博账号“百立乐乳品中国大陆官方微博”(地址http://e.weibo.com/natrapurecn),点击“原创”分类可查看相关微博内容;微博之一文字内容的标题为“#百分妈妈育儿#【学步宝宝小脚丫怎么洗】”,使用了以成年人的手握着婴儿脚为内容的插图一幅,发布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并有“来自皮皮时光机”字样;再访问http://www.gettyimages.ca网站,在该网站首页的“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直接跳转至www.gettyimages.cn网站;该网站登载有Photodisc品牌、编号为LS018181、标题为FatherHoldingBaby’sFoot、摄影师为MitchHrdlicka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一张,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字样,图片信息标注有“版权所有:1995-2013”,图片下另有“版权申明”内容如下:“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网页底部另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字样;上述网页均截屏保存至电脑,由周冬俏在公证处操作后刻录为光盘并封存附于公证书。被告确认涉案微博中使用的插图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LS018181图片一致。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微博账号为其所有并由其管理,涉案微博亦系由其发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被控侵权图片。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关于皮皮时光机简介的网络打印件,欲证明被控侵权图片系由皮皮时光机应用工具根据微博内容提供并推荐微博用户选择使用;(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欲证明在本案之前原告已经针对被告提起过诉讼,原告是通过系列诉讼要求索赔,以达到牟利的目的。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本案为该系列诉讼之一),委托了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就本案该所已指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称其主张的1万元包含图片赔偿金、律师费5000元及公证费23元,已提供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另查明,被告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注册资本301万元。再查明,在2007年期间,原告曾与案外数家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StockByte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授权及确认书》及翻译件、公证书及封存光盘、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申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对此提出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的《授权及确认书》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原告作为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文件已列明图片品牌包括Photodisc,原告及美国盖帝公司在上述网站登载涉案图片时已明确标明属该品牌,故原告有权就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主体亦适格,被告对此提出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的相关信息中,标注有图片版权所有的时间为1995-2013,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期限为1995年至2013年,即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利,对于被告的相关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发布微博时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图片,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系由皮皮时光机应用工具提供,被告不构成侵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皮皮时光机应用工具使用被控侵权图片已获得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鉴于被告已在庭审前删除被控侵权图片,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已实际得到满足,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鉴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用途与被告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微博账户的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本案属原告起诉的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5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乳白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昭君人民陪审员  许秀敏人民陪审员  杨思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月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