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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调确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正花、福建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正花,福建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调确字第36号申请人许正花,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申请人福建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曾祖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丽芝,女,公司员工,住建阳市。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许正花、福建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苏国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正花、福建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于2014年10月10日经建阳市潭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福建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正花自愿解除于2014年8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02973。二、福建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退还许正花的购房首付款人民币322835元整。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福建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正花各执一份,建阳市潭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建阳市人民法院一份(作为司法确认用)。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许正花、福建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在建阳市潭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订的编号20140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国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