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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知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馨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馨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知初字第19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钱桃姣。被告:杭州馨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馨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杭州馨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金 宁代理审判员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