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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诉前财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玉林市泰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辛钦疆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林市泰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辛钦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诉前财保字第9号申请人玉林市泰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桂花园7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家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靖波,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彬,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辛钦疆。担保人陈杰。申请人玉林市泰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辛钦疆所有的私有房产1幢5单元29号商铺(位于××,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担保人陈杰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码:桂K×××××)作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玉林市泰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陈杰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码:桂K×××××)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陈杰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和变卖。二、对被申请人辛钦疆所有的私有房产1幢5单元29号商铺(位于××,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辛钦疆管理使用,但不得毁损、抵押、转让和变卖。查封的期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价值以600000元为限;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 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