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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特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作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作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特字第00050号申请人孙作屯。申请人孙作屯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宋桂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宋桂花,女,1928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后芳弄28号,系申请人孙作屯的配偶。申请人孙作屯陈述:宋桂花于2010年3月9日在家中突然摔倒,后送医院抢救诊断为脑溢血。经多年来家属护理和医治,现该病人丧失思维能力及语言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为其设置监护人代为解决遗留问题。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宋桂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作屯为监护人。经审查,宋桂花与孙作屯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孙树森、孙树林和孙文娟三个子女。2010年3月9日宋桂花因摔伤致左侧肢体失利二小时,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宋桂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宋桂花患重度智能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孙作屯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资料、病历、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宋桂花的病情,其目前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孙作屯系被申请人宋桂花的配偶,可以成为宋桂花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宋桂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孙作屯为宋桂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费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