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始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梁启妃与被执行人曾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妃,曾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梁启妃,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太平镇。被执行人:曾庆全,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太平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启妃与被执行人曾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曾庆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启妃借款142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1783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庆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庆全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始法执字第2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金梅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