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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刑执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库二清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库二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1338号罪犯库二清,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肃宁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沧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库二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6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库二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6个,记功奖励1个,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库二清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库二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1月16日、2012年6月18日、2012年9月30日、2013年1月31日、2013年5月31日、2014年4月20日获表扬奖励6个,2013年10月20日获记功奖励1个,2013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孔祥江、姚增平及罪犯赵井桐、毕行舟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库二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库二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刘俊通审判员 苗萍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