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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庆宝与邓大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宝,邓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来执字第00393号申请人:王庆宝,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大金,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王庆宝与邓大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大金因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邓大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大金所有的一辆号牌为苏A×××××轿车进行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移和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