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曹栋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曹栋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00099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供志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艳惠,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栋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