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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瓦房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华,瓦房店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瓦行初字第89号原告:李桂华,女。被告:瓦房店市公安局,所在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一段七号。法定代表人:孙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梅林祥,系该局法制大队科员。原告李桂华不服被告瓦房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华不服被告瓦房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李桂华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桂华的起诉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