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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28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李天宏借款合同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289-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37号。被执行人李天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毛玉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天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128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天宏所有的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电小区16号楼6号内9号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天宏所有的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电小区16号楼6号内9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64.90平方米)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