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苗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何某某,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永宁采油厂职工。被告吴某某,男,45岁许,汉族,农民。被告苗某某,男,57岁许,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46岁许,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苗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慧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小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