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漳州市海新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林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海新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林丙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初字第3601号原告漳州市海新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64375-8。法定代表人蔡土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献琛,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丙生,农民。原告漳州市海新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公司)与被告林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育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献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丙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新公司诉称,自2013年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2014年3月20日双方签订一份《经销合同书》。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购买饲料时间是2014年6月9日。2014年8月15日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47462元。根据约定,被告中途停止购货超过30天,应归还所有欠款,并承担每天万分之五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47462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7月9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利率计)。被告林丙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原告海新公司(甲方)与被告林丙生(乙方)签订一份《经销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产品售予乙方,双方还对经销品种及折让、交货方式、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同日,双方又补充签订一份《周转金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如乙方中途停销甲方产品,应在停销后30天内归还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欠款,否则甲方有权追诉乙方违约责任。第六条约定乙方逾期偿还周转金,每天应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八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2014年8月15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林丙生在对账单回执签名确认,截止2014年7月31日尚结欠原告海新公司金额147462元。之后,双方没有再发生购销关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经销合同书》、《周转金协议》、对账单回执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7462元,有对账单为据,可以采信。原告主张讨回货款债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应依约定从双方结算之日起经过30日,即2014年9月16日起算,按双方约定的每天万分之五(即月利率1.5%)计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丙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漳州市海新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47462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漳州市海新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299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林丙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育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