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44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4458号原告郭×,女,1953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王×,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原告郭×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延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诉称:1980年2月11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婚后生一女王×,现已成年。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相互不能谅解,长期以来,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近年,双方矛盾激化,无法相容,被告对我动辄打骂。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辩称:原告陈述基本属实,我打人不对,骂人也不对,以后会改正。我以前脾气不是这样的,我们之间的矛盾也是多年积少成多,今后我会改正自己的脾气。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与被告王×于197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2月11日登记结婚,1981年4月30日生一女王×。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争吵时王×曾打骂过郭×。为此,郭×诉至本院要求与王×离婚。在审理中,王×承认打人、骂人不对,并表示改正,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共同维系家庭关系。郭×与王×已结婚三十余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王×已当庭承认错误,并表示改正,郭×应予谅解。故原告郭×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延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