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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付云鹤诉田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鹤,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付云鹤,男,1979年9月13日生,满族,职员。被告田博,男,1979年6月12日生,满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云鹤与被告田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云鹤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云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云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云鹤承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