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付云鹤诉田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鹤,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付云鹤,男,1979年9月13日生,满族,职员。被告田博,男,1979年6月12日生,满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云鹤与被告田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云鹤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云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云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云鹤承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