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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三初字第48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芷楠与天津德普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芷楠,天津德普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4843号原告刘芷楠。委托代理人刘金生(原告之父)。被告天津德普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1414。法定代表人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芷楠与被告天津德普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芷楠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芷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妍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