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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57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项光耀与王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光耀,王孝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5709号原告项光耀,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孝刚,又名王笑刚,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光耀与被告王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孝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光耀撤回对被告王孝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