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57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项光耀与王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光耀,王孝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5709号原告项光耀,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孝刚,又名王笑刚,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光耀与被告王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孝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光耀撤回对被告王孝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