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商)初字第127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艾望平与郝买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望平,郝买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12723号原告艾望平,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龙,北京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买竹,女,1952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艾望平与被告郝买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无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望平的委托代理人张国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买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艾望平诉称,2008年间,被告以家人看病为由,两次从我处借款共计15万元,双方于2008年7月1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现被告未归还借款,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郝买竹未参加本院庭审,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我曾向原告的借款15万元均用于丈夫郗牛金看病,我丈夫郗牛金系鹤壁八矿退休职工,通常是个人垫钱看病,然后到单位医院报销,本来打算通过医药报销后向原告偿还借款,但2009年我丈夫郗牛金因病去世,丈夫工资没了,我没有经济来源,目前靠丈夫单位每月给的300元抚恤金生活,丈夫病故前的医药费报销款被医院院长挪用,一直拖欠未给,所以至今不能向原告还款。我正在抓紧时间向丈夫原单位医院和该院负责人催要报销款项,取得之后,原告愿立即偿还对原告的15万元欠款。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日,艾望平(甲方、债权人)与郝买竹(乙方、债务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家人看病需要,先后二次甲方处借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乙方已经收到上述15万元借款,双方借款以本协议为准,之前打的欠条作废)。现郝买竹未偿还上述借款,故艾望平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艾望平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郝买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根据艾望平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艾望平与郝买竹之间就借款合同项下的15万元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08年郝买竹向艾望平借款,至今已逾六年未还,故郝买竹应当返还借款,艾望平要求郝买竹偿还1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郝买竹关于该款项用于其丈夫郗牛金看病,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到单位医院报销,现郗牛金的医药费报销款被单位医院院长挪用,现在无能力向艾望平偿还借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郝买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买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望平偿还借款十五万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郝买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无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