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7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唐玉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亭,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714-3号申请执行人唐玉亭。被执行人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人唐玉亭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漳州路支行37101983910051007668号账户的存款914712元存款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