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少民初字第413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少民初字第41306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丛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