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民初字第08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荣根祝与陈尚军、梁金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根祝,陈尚军,梁金宝,司用之,仲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826号原告荣根祝,居民。委托代理人倪乐谋、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尚军,居民。被告梁金宝,居民。被告司用之,居民。被告仲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大权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立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