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华民初字第08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荣根祝与陈尚军、梁金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根祝,陈尚军,梁金宝,司用之,仲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826号原告荣根祝,居民。委托代理人倪乐谋、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尚军,居民。被告梁金宝,居民。被告司用之,居民。被告仲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大权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立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