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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中辖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辖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某。上诉人李某因民事纠纷起诉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立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2009年上诉人未婚被骗为张某某生下孩子后,张某某、贾某某、张某多次到上诉人娘家、婆家辱骂和威胁上诉人,败坏上诉人名声,致使上诉人精神受到伤害,社会评价降低;张某某未经上诉人同意到幼儿园看望孩子,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上诉人夫妻感情���家庭生活。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以张某某、贾某某、张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贾某某、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于李某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张某某、贾某某、张某侵害其名誉权的相应事实,原审法院以李某的起诉没有事实和理由为由,裁定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蔚大鹏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张唯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