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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婺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3)婺执字139号洪伟平与杨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婺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洪伟平,男,1963年出生。被执行人杨红,男,1969年出生。被执行人胡礼梅,女,1973年出生。被执行人婺源县新时代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婺源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洪伟平与被执行人杨红、胡礼梅、婺源县新时代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婺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从被执行人婺源县新时代伞业有限公司执行款中受偿人民币68508元。经本院至婺源县各金融机构、工商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杨红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婺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向标审判员  孙建群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