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知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21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薛神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薛神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知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神梅,经营地址:如皋市雪岸镇雪岸居委会13组(凯晖皮具公司所属房屋内)。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如皋市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神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剑平审 判 员 王卫华人民陪审员 许秀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