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字第162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立平与北京嘉城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平,北京嘉城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6273号原告周立平,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嘉城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村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怀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平诉被告北京嘉城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立平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立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六元,由原告周立平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七百零六元退还原告周立平。代理审判员 安 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