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中刑执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罪犯秦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海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白中刑执字第2165号罪犯秦海龙,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扶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秦海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秦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