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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行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邓志锋、李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志锋,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梁绪望,局长。委托代理人万兴,岳阳县步仙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志锋,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步仙乡应祥村大坪组。被执行人李青,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志锋、李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岳行审字第147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志锋、李青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岳行执字第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玲梅审 判 员  程开支人民陪审员  刘旺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