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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1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黎生平与杨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黎生平,杨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139号原告: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小寨东路88号大唐商务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黎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黎生平,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爽,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窈窕,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杨晨,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黎生平诉被告杨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黎生平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黎生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60元,减半后14280元由原告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黎生平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