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聂春红与张林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红,张林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37号原告:聂春红,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生,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聂春红与被告张林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春红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春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春红承担。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