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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山东宝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工程处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工程处,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龙口松涛苑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1022号原告山东宝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10号。法定代表人崔义良,经理。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阳,董事长。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工程处,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区万寿山路5号2号楼207室。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龙口松涛苑工程项目部,住所地烟台开发区万寿山路5号2号楼207室。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3371号原告山东宝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工程处、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龙口松涛苑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工程处、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龙口松涛苑工程项目部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