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行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姚己发诉吴健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己发,吴健,黄传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行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姚己发,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个体,住���田县吉巷乡薛后村坑头顶5号。被执行人吴健,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城东街道古田溪水电厂宿舍22楼502室。被执行人黄传攀,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城东街道新华路2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己发与被执行人吴健、黄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健、黄传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健、黄传攀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二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健有存款人民币1664.58元、被执行人黄传攀有存款人民币3560.27元。并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古执行字第17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吴健、黄传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此外,本院分别通过公安、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吴健、黄传攀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姚己发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吴健、黄传攀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审 判 员 郑文孝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