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刘芳与马才郎当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马才郎当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生于1981年1月1日,藏族,小学文化,住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界牌组,无业。被执行人马才郎当周,男,生于1984年3月15日,藏族,小学文化,天祝县西大滩乡马莲沟村*组**号农民。本院受理并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马才郎当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才郎当周暂无执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天法民初字第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佐年审 判 员 王德民代理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金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