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商初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周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周建华,王红凤,杨永,周爱霞,杨国才,陆雪霞,杨崇明,陈爱玲,崔杰,彭凤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商初字第73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负责人孙浩青,行长。被告周建华,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红凤,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杨永,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周爱霞,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杨国才,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陆雪霞,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杨崇明,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陈爱玲,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崔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彭凤芝,女,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被告周建华、王红凤、杨永、周爱霞、杨国才、陆雪霞、杨崇明、陈爱玲、崔杰、彭凤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周建华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集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40000元,被告王红凤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集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建华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集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40000元;二、冻结被告王红凤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集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和平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