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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市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天星彩印包装纸箱厂诉张存梁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天星彩印包装纸箱厂,张存梁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阿克苏市天星彩印包装纸箱厂。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特色产业园创业路法定代表人:徐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玲,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存梁,男,汉族,约40岁,个体户,住阿克苏市阿塔公路3公里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天星彩印包装纸箱厂与被告张存梁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天星彩印包装纸箱厂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天星彩印包装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天星彩印包装纸箱厂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振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