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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彭颂媛与张家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颂媛,张家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475号原告:彭颂媛,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潘广俊,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邱文丽,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张家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所在地:。负责人:马征远。委托代理人:金晨昕,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颂媛与被告张家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部分证据材料原件遗失,需时间补齐为由,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颂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颂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彭颂媛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邓志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