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诸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宗超与诸城市龙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超,诸城市龙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759号原告刘宗超。被告诸城市龙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南黄疃村村南。本院受理原告刘宗超与诸城市龙城包装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诸城市龙城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的银行账户21×××34的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诸城市龙城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的银行账户21×××34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