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行诉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张瑞芬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锡行诉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瑞芬,女,1952年7月2日生,汉族。上诉人张瑞芬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瑞芬因不服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的(2008)锡建拆裁字第24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建设局作出的(2008)锡建拆裁字第24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诉讼费用由市建设局负担。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2012)锡滨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已就张瑞芬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作出裁判,该判决已生效,现张瑞芬再���前置的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该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影响,故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原审法院对张瑞芬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张瑞芬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2、行政裁决是行政强制的前置条件,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审后不审前,违法法定审判程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经查,无锡市滨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河埒口地区核心地块前期开发项目的拆迁中,因与张瑞芬就太康新村*号*室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市建设局申请裁决,市建设局于2009年2月21日出具(2008)锡建拆裁字第24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另查明,原审法院(2012)锡滨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已就张瑞芬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作出裁判,该判决已生效。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批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等多个行政行为。本案所涉房屋的拆迁行政强制案件已由原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案号为(2012)锡滨行初字第000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系拆迁行政强制的前置行为,对张瑞芬实体权益不产生最终影响,现张瑞芬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朝华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