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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增国诉被告运城市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运城市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机电安装调试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增国,运城市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运城市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机电安装调试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马增国,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被告运城市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法人代表李泽亮,局长。被告运城市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机电安装调试队。负责人李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增国诉被告运城市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运城市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机电安装调试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原告马增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续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