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裁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文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文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裁字第1295号申请���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文水,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4)齐法执字第1295号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文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赵商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