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陈德明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德公寓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明,柴融谊,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德公寓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明,*生,汉族,住***室。上诉人(原审原告)柴融谊,*生,汉族,住***。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德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负责人**,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万仁善,上诉人陈德明、柴融谊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德明、柴融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昌杰,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德公寓业主委员会之负责人沈惠卿及委托代理人万仁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德公寓小区坐落于本市xxxxxx,小区内共有275户居民。陈德明与柴融谊分别系该xxxxxx室和xxxxxx业主。2009年9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德公寓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嘉德公寓业主大会)与上海如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一物业公司)签订《嘉德公寓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如一物业公司对嘉德公寓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上述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目前小区仍由如一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2012年5月19日嘉德公寓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嘉德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第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第十一条规定:“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投票日期3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2012年11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德公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嘉德公寓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出《第4次业主代表大会扩大会议决议公告》,称:该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在2009年9月14日与如一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第四项内容应修订为“地下人防设施和平时期使用支配权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一切收益归业主大会所有”,“相关的本年度收费立即归还本小区业主大会”,如一物业公司“必须同意并落实以上条款内容可以续签”,如一物业公司“不愿续签上述条文合同内容的,业委会应按国家有关条文规定,做好有关市场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备工作。”2013年1月14日,嘉德公寓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布《第5次业主代表大会扩大会议决议公告》,称:“本届业委会第5次业主代表大会扩大会议在2013年1月13日下午顺利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现告示嘉德公寓全体业主如下:1、上海如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但可参加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选聘。2、表决一致同意选聘方案草案内容,要求业委会加强宣传工作,公示选聘方案,积极听取业主意见,理清思路,启动物业选聘程序。3、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物业选聘工作的决议案交由全体业主表决。”2013年2月24日,嘉德公寓业委会又发出《关于定期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称:“现根据本小区第五次业主代表扩大大会的决定,以及《嘉德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定期召开业主大会的规定,业委会决定在3月中旬召开嘉德公寓全体业主大会,将提交全体业主表决。请全体业主慎重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利:是公开选聘物业公司,还是续聘如一物业公司的结果,就在您的一票之间。”2013年3月1日,嘉德公寓业委会发布题为《诚邀您来参加业主座谈会》的通知,邀请小区业主参加座谈会发表对物业选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013年3月17日,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和物业公司选聘方式,业委会在1号楼和3号楼一楼大堂设投票箱进行现场投票。2013年3月27日,嘉德公寓业委会发出《通知》称,“自3月17日召开嘉德公寓业主大会至今,我们得到了广大业主的热情配合”,“至今共收到业主表决票近一半,有许多业主二次上门都不在,我们希望还没有投票的业主能否与我们联系一下,便于我们能为您上门服务。我们希望广大业主配合一下,以便这次选聘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大会顺利闭幕。”因陈德明等人信访,2013年5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向陈德明等人发出《信访答复》,称“针对你们反映的嘉德公寓业主委员会就《嘉德公寓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2013年3月17日召开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等问题,我委潍坊房屋管理办事处已明确告知嘉德公寓业主委员会需严格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嘉德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操作。2013年5月23日14时由潍坊新村街道办事处组织,浦东新区物业管理中心、我委潍坊房屋管理办事处、嘉德公寓业主委员会共同参加,召开专题会议,就嘉德公寓目前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商讨,目前正在协调解决之中。”2013年6月3日,潍坊新村街道信访办向陈德明等发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嘉德公寓)小区在去年举行业委会选举过程中,没有发现存在‘猫腻’现象,但业委会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合规、违反议事规则事实,现通过区物管中心、街道、房办与业委会多次沟通,已予以纠正。”2013年6月4日,嘉德公寓业委会发出《关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补充会议的通知》,内容为“5月23日下午2点,在王家宅居委会会议室,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潍坊街道办事处牵头并主持了联席会议……。根据联席会议精神……,经本届业委会第36次会议决定,确定业主大会补充会议的议程如下:一、业主大会补充会议召开时间6月22日下午2点;二、会议形式:采用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形式;三、表决内容:嘉德公寓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以及是否续聘上海如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嘉德公寓的物业管理单位;四、表决票发放及表决时间:表决票于2013年6月16日前发至业主信箱,由业委会上门收取表决票,投票截止时间为6月22日上午11点正;五、6月22日下午2点正,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潍坊街道办事处、浦东新区建交委物业管理中心、浦东新区潍坊房屋管理办事处、王家宅居委会联合主持,对嘉德公寓本次全体业主大会表决票进行唱票,并当场公布全体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上述事项需投票通过,请全体业主积极参与、准时参加。上述事项的书面材料,已于3月在小区各楼大堂公告栏处公布;相应的表决票应由业委会分发至各业主。”2013年6月27日,嘉德公寓业委会又发出《通知》称,“兹定于6月29日下午2:00在王家宅居委会召开本小区全体业主大会补充会议。本次业主大会自3月17日发放表决票起,至今已三月有余,期间业委会多次上门挨户收集业主表决票,但时常有业主不在,业主表决数未能达到半数。因此业委会曾于6月15日对尚未投票的业主再次发放了表决票并继续上门收集。然至今仍有30%左右的表决票未能收回。由于本次业主大会投票截止日期为6月29日上午11:00,为了尊重业主的权利,让每一位业主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请尚未表决的业主,或已经投过票但需要改变意愿的业主尽快与业委会联系,业委会将派人上门为您服务。”2013年6月29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王家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宅居委会)工作人员舒伟刚(唱票人)、盛丽萍(计票人),嘉德公寓小区业主代表柳幼琴(计票人)、姜忆琴(监票人)的参与下,嘉德公寓业委会对收取的小区业主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物业公司选聘方式的表决票进行唱票、统计。经统计,参与表决业主人数为202人,参与表决业主所有专有部分总面积为24,442平方米;共发放表决票275张,其中当面签领人数202人,非当面送达人数73人;共收回表决票198张。其中,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这一表决事项,同意人数163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19,994平方米、占全体业主人数百分比59.3%、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比60.1%,反对人数为13人,已表决弃权人数22人,未参与表决视作弃权人数77人;对“物业公司选聘方式”这一表决事项,同意公开招标人数141人、占全体业主人数百分比51.3%、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比52.3%,同意续聘人数43人,已表决的弃权人数14人,未参与表决视作弃权人数77人。嘉德公寓业主大会和王家宅居委会在记载上述统计结果的《浦东新区嘉德公寓业主大会表决统计汇总表》上予以盖章确认。同日,嘉德公寓业主大会通过的《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载明,“本小区与上海如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于2012年8月31日到期,现处于合同自动延续阶段。本小区已于2013年3月17日-6月29日采用书面征询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通过了本选聘方案(本方案自2013年1月13日-6月29日在业委会橱窗公示),以下是选聘物业企业方案全文: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准……;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四、选聘方式:1、目前在管的上海如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愿意将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车库使用权收益方案等问题解决方案,且满足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准,而有意续聘的,则在收到业委会函件后10天内提交续聘物业服务方案、人员配置方案、成本测算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方可按照本方案的管理模式予以续聘;2、如果业主大会表决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则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企业……。”2013年7月1日,嘉德公寓业主大会和嘉德公寓业委会共同发布《嘉德公寓第三届第三次全体业主大会关于物业公司选聘方式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表决结果的公告》,称“嘉德公寓第三届业主代表大会第5次扩大会议,于2013年1月13日通过了启动本小区物业选聘程序交由全体业主表决的决案。2013年3月17日上午召开了嘉德公寓全体业主大会,2013年6月29日下午业主大会补充会议,对物业公司选聘方式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小区业主人数275人,总建筑面积33,705平方米,发放有效表决票275张,当面签领表决票202张,收回表决票198张,有效票198张。回收表决票占业主人数72%,占建筑物总面积72%,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如下:关于物业公司选聘方式,51.3%的业主要求公开招标,表决票数超过半数;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获得59.3%的表决票数同意,超过半数。根据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本小区下一任期的物业公司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严格按照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进行选聘。”该公告另附有《浦东新区嘉德公寓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统计汇总表》一并公示。原审另查明,浦东新区嘉德公寓物业公开招标投标会于2013年12月26日举行,确定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昌物业公司)为中选人。2013年12月27日,嘉德公寓业主大会与联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联昌物业公司对嘉德公寓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原审还查明,印有抬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德公寓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票”抬头、表决日期为2013年3月17日的表决票共有两种。第一种表决票内容为“1、表决事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表决栏:□同意□不同意□弃权;2、表决事项:物业公司选聘方式;表决栏:□公开招标□续聘□弃权”;第二种表决票内容为“表决事项:1、面向市场公开招聘物业公司;2、续聘如一物业公司”。原审中,证人盛丽萍、柳幼琴、姜忆琴均向原审法院表示,在2013年6月29日计票前,放置表决票的投票箱封存完好,当日计票过程中未出现重复计票行为,最终计入《浦东新区嘉德公寓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统计汇总表》的198张表决票中,有197张为上述第一种表决票。原审审理中,陈德明、柴融谊请求判令撤销嘉德公寓业委会依据2013年6月29日《浦东新区嘉德公寓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统计汇总表》作出的关于物业公司选聘方式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表决结果的决议。嘉德公寓业委会辩称:一、陈德明、柴融谊诉称2013年3月17日投票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并不属实。二、其发放并计入统计结果的表决票只有一种,内容为“1、表决事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表决栏:□同意□不同意□弃权;2、表决事项:物业公司选聘方式;表决栏:□公开招标□续聘□弃权”,但确实存在内容为“表决事项1、面向市场公开招聘物业公司;2、续聘如一物业公司”的表决票,该表决票为其讨论时的样本,并非正式表决票,发放该表决票可能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在2013年3月1日召开业主座谈会时发放的;二是如一物业公司将其工作人员从办公室赶出后,陈德明、柴融谊从其办公室盗取了错误表决票;三是其发放的部分表决票是由居委会代为打印的,居委会错误打印了讨论时的表决票样本并发放给业主。其在发放表决票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错误表决票,已对错误表决票进行了回收,并未将错误表决票计入统计结果中。三、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合法。因为陈德明、柴融谊等人到房办等部门投诉,浦东新区建交委物管中心、居委会等部门指导嘉德公寓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补充会议,继续采用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即继续发放表决票,故2013年6月4日业委会再次发放表决票,发放方式为将表决票放入所有业主信箱。从3月17日至6月29日,其一直组织人员挨家挨户收取表决票,回收后没有开箱统计;6月29日下午,在居委会见证下,对3月17日投票箱内投入的表决票以及之后业委会上门回收的表决票进行开箱唱票、统计,最终形成了统计汇总表。2013年6月29日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监票下,统计了全部表决票并形成表决统计汇总表,居委会在统计结果上加盖印章以示确认。因陈德明、柴融谊称投票结果不真实,2013年12月23日在潍坊街道、房办、王家宅居委会的三方见证下进行了重新验票,验票结果为统计情况真实,与公告内容相符。由此,其通过发放表决票书面征集意见的方式就物业企业选聘方式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统计汇总表反映了业主投票表决的结果。根据嘉德公寓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的联昌物业公司,已通过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全体业主权益。陈德明、柴融谊提供的145户业主同意续聘如一物业公司的民意调查,系其与如一物业公司相互勾结,通过欺骗、求同情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业主签名。陈德明、柴融谊未经法定程序要求业主签名,属于非法提议,其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驳回其二人的诉请。原审认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嘉德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嘉德公寓业委会以向全体业主发放表决票的形式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和“物业公司选聘方式”事项征求意见以及表决票的发放形式、回收形式均符合《嘉德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最终有197名业主进行了有效投票,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条件,原审法院依法确认。陈德明、柴融谊主张相关业主大会决议系由业委会委员私自作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表决票统计汇总结果显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这一表决事项,已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公司选聘方式”这一表决事项,同意公开招标的业主人数占业主总人数的51.3%,同意公开招标的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2.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议通过票数条件。嘉德公寓业主大会和嘉德公寓业委会依据上述表决票汇总结果发布的关于物业公司选聘方式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表决结果的决议,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法认可。陈德明、柴融谊提供的部分业主同意续聘如一物业公司的民意调查意见,并不具备推翻业主大会决议的相关效力,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陈德明、柴融谊主张的投票过程中存在重复投票、租客投票、投票箱未封存等行为,因其并未充分举证,故不予认可。嘉德公寓业委会在表决票发放过程中确实发放过两种不同内容的表决票,但最终计入投票结果的表决票仅一种,该表决票内容与陈德明、柴融谊诉请撤销的业主大会决议内容对应,对这一统计结果,参与唱票、计票的王家宅居委会亦予以确认。因此,在投票过程中曾经发放的错误表决票,并未影响到汇总结果及业主大会决议的有效性,陈德明、柴融谊以此诉请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难以采信。陈德明、柴融谊还主张嘉德公寓业委会统计汇总的同意票并非业主本人作出,嘉德公寓业委会对此予以否认,因陈德明、柴融谊未能就此充分举证,故对其该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陈德明、柴融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判决:驳回陈德明、柴融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陈德明、柴融谊负担。判决后,陈德明、柴融谊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一、其二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行使业主撤销权的根本原因在于对2013年6月29日嘉德公寓业委会就“物业公司选聘方式”这一表决事项结果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根据陈德明、柴融谊及其他业主的观察,在上述事项的公示表决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重复投票和租客投票等违规行为,且业委会负责人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将已投部分表决票的投票箱带回家中,存在舞弊的可能性。同时,陈德明、柴融谊在上述事项表决结果公布后,曾向145位业主(全小区共有275户业主)进行调查,上述业主均表示不同意另行选聘物业公司。因此,陈德明、柴融谊有理由相信上述事项的表决结果不可能达到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双过半”。陈德明、柴融谊多次要求嘉德公寓业委会提供原始表决票进行复核,但其拒不提供。原审判决无视嘉德公寓业委会占有保管最具真实性、客观性证据(表决票原件)的事实,仅以嘉德公寓业委会统计的《表决票统计汇总结果》为依据,认为陈德明、柴融谊未充分举证,这明显无限加重陈德明、柴融谊的举证责任,系对法律的错误适用。二、原审时出庭的3名证人系此次表决的计票人和监票人,他们均认为此次表决收回表决票198张,有效票197张、废票1张,但嘉德公寓业委会提供的《表决票统计汇总结果》却载明经3名证人在内的参与表决的人员签名认可的统计结果是有效票198张,并没有废票,故该3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此外,3名证人的证言同时还说明,作为计票人和监票人,他们只对客观存在的表决票的表决结果负责,但对于填写表决票的人员是否具有表决资格即是否是业主本人填写则完全不知情。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对这些明显不一致的疑点未认真调查,由此作出错误判决。三、根据嘉德公寓业委会的自认,其在发放和收集表决票时,采用了上门发放,将表决票发放至信箱和当场领票的方式发放表决票。由于涉案小区内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业主是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本人并不在小区内实际居住,故嘉德公寓业委会这种表决方式无法保证投票人或者表决票填写人一定是小区的业主。一审中,嘉德公寓业委会也未向法院解释在表决票的回收和统计过程中,其是如何确认投票人是否具有投票资格这一原则问题,而一审证人们均明确表示他们无法确认投票人是否具有投票资格。由此,在投票人资格存疑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就认定投票有效,显然极不负责。四、嘉德公寓业委会在进行“物业公司选聘方式”这一事项的表决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程序违规事项:1、投票日期多次延后,但未向业主告知延后的理由和延后是否具备业委会决议;2、多次发布影响业主自主意见的倾向性公告;3、在长达4个月的表决过程中,嘉德公寓业委会负责人长期(前后共105天)将投票箱带回家中,使得业主无法对业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及业委会有机会掌握表决结果;4、在投票表决过程中,嘉德公寓业委会曾多次公告,要求改变意见的已投票人重新投票,如果确实有业主重新投票的,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原来的表决票已在投票箱内,在最后统计时就存在重复投票的问题,二是嘉德公寓业委会将原来的表决票取出放入新的表决票,这就说明投票箱是可以随意打开的,这样嘉德公寓业委会就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左右表决结果。综上所述,陈德明、柴融谊认为,原审判决在未对表决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仅按照嘉德公寓业委会提供的《表决票统计汇总结果》就认定表决合法有效,明显有失偏颇,陈德明、柴融谊建议二审法院要求嘉德公寓业委会提供全部表决票,对表决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陈德明、柴融谊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嘉德公寓业委会辩称:一、涉案业主大会决议系经全体业主投票,业主、居委会代表开箱验票,分类计票,确认投票结果等一系列程序而形成,投票结果显示业主面积过半、赞成票户数过半合乎程序,陈德明、柴融谊主观臆测达不到半数,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毫无依据。关于原始表决票的问题,因房办及居委会已经严格验票,认可程序,故完全合法。原审已经查明陈德明、柴融谊利用如一物业公司偷拍的照片不能反映有重复投票行为,而陈德明、柴融谊与如一物业公司保安合谋强迫上班业主签字的事实,可以证明所谓的145位业主调查统计表是个伪命题。二、原审3位证人如实证明了其验票所见内容,即投票结果真实有效。1、3位证人是当场的监督人员,其中盛丽萍当时是居委会委员,监票是其职务行为,其能够客观反映当时的计票情况。2、3位证人均证实,2013年6月29日前,放置表决票的投票箱封存完好,计票过程中未出现重复计票的行为。计入统计的198张选票,有197张是同一格式,与事实相吻合。原审庭审中,嘉德公寓业委会提供了委托居委会打印的选票样件,由于发现票样有错误时已有1张错误格式的选票投入选票箱,但即使存在1张误投的选票,赞成物业公司选聘方案的票数仍然是“双过半”,符合法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三、陈德明、柴融谊质疑投票业主的资质,但对此却未提供任何证据。由于每一室户的业主只有一张选票,投票都要签名,写明室户号,另外房办对投票有监督指导,居委会也派人复核,故陈德明、柴融谊擅自凭空猜测没有依据。四、嘉德公寓业委会在征集业主意见的程序上遵守了议事规则,无重复投票的可能性,投票箱放置也并无不当。《嘉德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可以采用设投票箱以及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在涉案业主大会决议的表决过程中,嘉德公寓业委会也严格遵循上述规定,业主投票严格遵循一户一票和签字确认原则进行,故重复计票现象不存在。至于投票箱的问题。由于在投票之前,原物业公司将嘉德公寓业委会的办公室上锁,剥夺嘉德公寓业委会使用工作场所的权利,而居委会距离小区尚有一定距离而不同意投票箱放在居委会,故投票箱只能放在业委会委员家中,唱票前,相关人员对投票箱也进行过验证,一致确认封条完好无损,故不存在委员会成员私自拆箱的可能。五、涉案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小区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强化业主的监督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故不同意陈德明、柴融谊的上诉诉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德明、柴融谊关于涉案业主大会决议的表决过程存在多处程序违法情形之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就陈德明、柴融谊关于涉案决议表决过程中存在大量重复投票、租客投票、投票箱被业委会委员带回家等违规行为的主张,因涉案表决票系在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见证下进行统计并得出相应结果,而在唱票前对投票箱亦进行过验证,而陈德明、柴融谊就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对涉案决议结果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陈德明、柴融谊虽质疑表决票及表决结果的真实性,但却未对其主观臆测提供充分的合理依据,故对其要求核实所有表决票原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就实际投票过程中存在两种表决票以及陈德明、柴融谊自行向相关业主所作调查统计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就此不足以作为陈德明、柴融谊要求撤销涉案业主大会决议的理由阐述了详细的理由,本院对此予以认同且不再赘述。由此,对陈德明、柴融谊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陈德明、柴融谊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