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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巧红与被执行人陈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巧红,陈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保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肖巧红,女,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陈克琦,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依据申请人肖巧红的申请,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双民保字1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陈克琦名下的奥迪Q7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肖巧红自愿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该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克琦名下奥迪Q7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志军审 判 员  王波审 判 员  张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