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三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顾冬情与陈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三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顾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竹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