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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梅与李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李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王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6762。法定代理人:王清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5272。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李连军,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姗,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应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宜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01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铁成,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梅诉被告李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