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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999/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维云与陈维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云,陈增山,陈维保,陈增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99/01004号申请执行人:陈维云,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增山,男,1983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龙王乡。委托代理人:陈维云(系陈增山父亲),男,1956年11月27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维保,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陈增阳,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937/00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陈维保,陈增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陈维保,陈增阳于2014年9月2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二被执行人陈维保,陈增阳未按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陈维保与孟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孟某在银行存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笫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维保妻子孟某银行存款2246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维保妻子孟某银行存款224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