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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执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袁丽与杨丽冰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丽,杨丽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2454号申请执行人:袁丽,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丽冰,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袁丽诉被告杨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丽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丽冰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丽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杨丽冰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杨丽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广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杨丽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去向。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去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海法执字第2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烈兵审 判 员  周旭军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