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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执民字第9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徐常明、钟翘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徐常明,钟翘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9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6号。负责人谢素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来,浙江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常明,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钟翘妃,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仲裁字(2014)第27号裁决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上述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翘妃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洲路128号外滩嘉园5幢405室房屋及室内装修、家电、家具。拍卖被执行人徐常明、钟翘妃共同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洲路128号外滩嘉园4幢4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