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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浦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浦某甲。被告刘某。原告浦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庆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某甲诉称:请求离婚;婚生女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浦某乙,被告系上门女婿。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原告于2013年1月、2013年11月诉讼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分别于2013年2月、2013年12月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没有什么矛盾,且小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证明、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特别是被告要反思自己的行为,对原告多关心,多照顾,遇事多沟通,争取夫妻关系得以真正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浦某甲与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肖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